[摘要]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并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并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不用再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同时,大大缩小了实地验车范围,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属于减免税申报,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仍需到税务机关实地验车。(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和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税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以留存备查。同时要注意查看完税证明上征税专用章加盖的位置,如果加盖在免税栏里,买主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以避免涉税风险。
据了解,根据原来征管办法,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复杂,涉及资料繁多。特别是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手续更是繁琐。另外,有的车辆经过几次易手之后才来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纳税人很难找到原先的车主,无法提供有关的车辆资料,这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也就会有很大麻烦。取消这些业务,可以节省纳税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相应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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